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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米乐m6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02 15:28人气:
本文摘要:摘取 要: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研发必须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成本仍低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需依赖政府的介入才可以获得推展。

摘取 要: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研发必须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成本仍低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需依赖政府的介入才可以获得推展。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中不存在的问题主要展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介入严重不足,二是政府介入过度。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的完备应向规划、融资、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应从,以获取更为有效地的制度反对。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法律      Abstract:Due to the huge capital investment,the exploit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depend on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Nowadays,there are two main problems in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in China. One is the lack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other is excessiv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start with layout,financing,revenue and prices,so that more effective system support can be provided.   Key words:new energy;sustainable 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

在高速快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对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年发展战略高度来检视,必需谋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足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备非常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还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相当大发展,早已沦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减少,世界上许多国家新的强化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反对。为了增进新能源的研发和利用,世界各国争相通过各种法律加以确保和反对。

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全称《可再生能源法》),建构了中国法律实施速度最慢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月实行。该法实行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与了空前注目。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全面推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植政策的实行意见》等涉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争相投身于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转入了加快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坚实前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收益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实施,堪称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见了光明的未来。

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奠定了以下一些最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核和全额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网际网路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希望措施。该法律具备实施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低、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地实行造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主动实施设施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适当的发展规划。

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实施速度太快、细则无法实行等一系列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的评估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研发必须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成本仍低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需依赖政府的介入才有望获得推展。目前,我国涉及法律中不存在的问题主要展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介入严重不足,二是政府介入过度。  1.政府介入严重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上政府介入严重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鼓舞、税收、低息贷款、加快保险费、市场拓展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铁矿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明确政策扶植。

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律研发上,而是走捷径仿效和剽窃,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力弱,没构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较少,专业研发人才短缺,技术设备领先。

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而立几个项,写出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没能有效地转化成,产学研没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当展开准确的引领。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过于不愿或者没能力看见其远景时,国家应向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植。同发达国家比起,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发投放过于较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研发经费投放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

在这方面我们跟上早已很迟了,必须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行了规模可观的“新的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行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牵头的方式,联合研制成功,解决问题能源开发方面遇上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经费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作新能源技术开发。

随着“新的阳光计划”的实行,替代能源和新的能源开发获得显著效益,能源多元化可行性构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至51%,天然气比重由2%提升到13%,煤炭占到17%,核能占到13%,水能占到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作法有一点中国糅合。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介入严重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少有效地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转入的时候,应当由政府加以扶植,然后逐步转入价格减少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

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订难道更加特别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行市场竞争的策略特别强调研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使用通过招标确认的中标价格,造成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展开投标,从而经常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体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竟然附上0.39元。市场竞争造成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衰退了,谁都不不愿做到了。

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中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网际网路电价无法使风电项目盈利,再加对电网企业的鼓舞严重不足,造成电网企业在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困难”。为维持电网安全性平稳运营必须获取很多“可选服务”,而涉及的实施细则回应却没明确规定,很难希望电网企业拒绝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定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迅速?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有效地鼓舞。

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认的网际网路电价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再次发生的费用,低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值网际网路电价计算所再次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可选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订”。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构建,电网企业、用户从维护自身利益抵达,谁都不不愿遵照此规定继续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少有效地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全称《节约能源法》),1996年国务院曾多次印发《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更进一步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无法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具体希望反对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简单的就继续执行,不行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不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使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展开烘烤,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作烘烤系统保温加剧。这一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年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性等理由的“不解”,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性。很多企业曾考虑到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无法实施,更何况向电网购电4]。

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只不过国家希望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就写出入涉及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横向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要求没法人事选任,说道了害怕他们生气,勒令了害怕没有结果,不能委曲求全。

《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面对着一个某种程度的难题,就是缺少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人员主体,所以法律继续执行比较成功。但主管新的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缩减,执法人员系统无法完备,机构不完善,节约能源和新能源利用、研发工作被边缘化了。

如果无法创建一个有力的执法人员主体,没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设施的可操作者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涉及法律将很难获得有效地的实行。  再度,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少有效地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备,无序竞争激化成本,好的项目无以推展。

涉及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少,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少有效地的监管。由于没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旗号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四处促销,严重影响低、精、钝项目的推广应用。  2.政府介入过度   政府介入过度主要反映在目前恐慌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给负面影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恐慌,没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独占经营等屡见不鲜。经贸委、发改委、政府能源办等机构多样,但是谁胜什么责?怎么分工协商?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确切,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摸不明白。

我国曾在1988年成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消,完全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回集中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合并和弱化。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发改委分设能源局。国家发改委辖下的能源局是一个局级单位,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必要面向企业,每年要负责管理全国上万个能源项目的制订实行,无论是权力还是人力都不有可能在国务院各委部之间以及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之间充分发挥有效地的管理和协商起到,而且还有政企不分之斥。近年来大型国有煤矿瓦斯发生爆炸事故接连不断,也与缺少国家级综合能源监管部门有关。

正是发改委能源局的“力不从心”,必要造成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多头管理。据粗略统计资料,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涉及职责集中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涉及部门。这种过分集中的能源管理模式引人注目的问题是管理集中,职能区分不明,尤其是缺乏战略管理,无法适应环境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拒绝,也不合乎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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